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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 北京联合大学 54 人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序言

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于1985年成立的北京市属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是1978年北京市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在京高校创建的部分大学分校。随着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北京地区办学规模最大的高校之一,是北京市应用型人才重点建设培养基地。

学校以培养适应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秉承“办学为民、应用为本”的理念;践行“学以致用”的校训;遵循“发展应用型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宗旨;坚持“面向大众、服务首都、应用为本、争创一流”的办学定位;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的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有特色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unionuniversity,缩写为buu;网络域名为www.xiexiebang.com。校部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学校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重视发展研究生教育,兼有一定比例的专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目前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章程的修改,依照法定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尊重并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

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各级学位;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机构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

举办者、学校依法享有和承担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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