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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

意见

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区镇党委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镇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规划、城管、农委、环保、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及检察、审判机关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二)各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市政府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司法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侦办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各区镇建立相应的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制止、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五)市政府建立全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农委、环保、工商、供电、供水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各区镇建立相应的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制止和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等处罚提出意见。

四、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六)各区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林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以及集约节约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等

(七)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以及违法用地上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查处或依法处臵

(八)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九)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农委部门负责对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市镇两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监察,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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