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食品市场质量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场(超市)食品质量进行巡查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巡查监管重点对象: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土法特殊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巡查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超市)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巡查监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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