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一、《信访条例》
1、什么叫信访,什么叫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面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和转、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督办以及答复意见书等材料的归档。
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五项具体原则是: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五、责任原则。
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收或有邮寄/挂号凭证后归档。
5、《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二、信访登记
1、对于信访人的每一封来信,每一次来电、来访都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准确登记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住址、人数、日期、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等相关事项。如属控告信件,还要把被反映人的相关情况登记下来。
2、重复信件应注明日期和反应的新问题。
3、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批转或转交办信访件要分类登记清楚。
4、登记之后,按照送领导阅批或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妥善处置。
三、告知单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件,有权处理机关应在收到转交办信访件或登记日起15天内出具书面的受理情况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1、对于匿名或有信访人姓名但是没有详细地址的信件可不出具告知单。
2、能明确信访人姓名和住址的信件,以及有信访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的信访件必须出具告知单。
3、若收到上级交办单位(如福建省信访局)转交办的信访件后,发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原转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该由什么部门处理,可不向信访人出具告知单。(省信访局办信处联系电话:0597-87809508)
4、县信访局的转交办件不予受理的,需按照各种不予受理的告知单模板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抄送县信访局,并将信访人的信访材料退回给县信访局。
5、《省长信箱》转交办的信访件不用出具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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