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与目标
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经过5年努力,力争使我市从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名第27位上升为第20位。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
(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汽车、航空、食品、生物医药、新材料、光伏、光电、机电、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并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跨市企业。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5、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400万元;其他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有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前在南昌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并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跨市企业。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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