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基于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
汪大海,柳亦博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摘要。公共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应重视社会组织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以及公共部门之间建立情感嵌入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使目前社会网络“单一中心”结构转变为更灵活机动、更富有组织弹性的“双中心”结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不仅能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博弈达到一种双赢的纳什均衡,同时还能大幅减少社会交易费用。
关键词:复杂社会网络;突发群体性事件;情感嵌入;社会组织
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经济结构的转型、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改革,都进入了阻力重重的深水区。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也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磨合期。在利益群体相互角力的磨合过程中,难免出现分歧,而分歧的出现会导致矛盾逐渐积聚。一旦矛盾积聚到临界点时,通过“诱因事件”的触发,就很容易形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共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仅仅依靠事先制定各种缜密的应急预案,无法契合复杂多变的后工业时代的需求。正如美国应急管理专家威廉·沃所言,现代应急处置表现出一种悖论:“一方面,应急相应需要精细的计划和组织;另一方面,应急响应又是自发的。应急决策者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应变能力、临机决断能力,这是因为计划不管做得多么好,都很少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契合,要把现实中相互冲突的需求整合起来,这绝非轻而易举的事情。”[1]我们应当从一个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演化机理,从根源处找到预防和处置的突破口。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及演化机理
从事件爆发的原因层面划分突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根据其参与者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如各类社区维权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的上访等。厦门“PX”事件、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以及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第二类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如民间有组织的反日游行、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集体发泄、“法轮功”煽动的群体性打砸抢事件等。陇南事件、孟连事件、西安反日游行事件等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
这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实际非“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演化的基本过程可以用沙堆模型来解释。在此先引入沙堆模型:向一个圆盘逐粒地添加沙粒,起初沙粒紧靠在它们落下的位置上,但是很快它们就叠起来形成了具有平缓斜坡的沙堆。这个沙堆不时会出现某处变陡的现象,这时沙粒就滑下来,引起小小的沙堆崩塌现象。随着沙子增加,一些沙粒开始落到圆盘之外。当加入的沙粒数量与落在圆盘之外的沙粒数量在总体上达到平衡时,沙堆就停止增长,整个沙堆系统在这时达到了临界状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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