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机制研究
医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和处置在医院内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院和谐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等)及本院服务范围内的危化品、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动乱、恐怖、重大医疗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可预见或突发的各类公共安全类事件。
(二)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处置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组织机构第四条
一旦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迅速成立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医院院长、书记副总指挥:院领导、院办主任
指挥部成员。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办公室,医院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主任,职能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院办。
(四)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
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类别,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一个灵敏准确的监测体系,落实人员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科学分析与综合评价。
第六条
医院所属各科室均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单元,每个职工均有监测的责任及报告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是局部还是全院,医院设定两个级别的预警及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仅影响医院部分地域或部分科室且危害较小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影响医院整体工作或危害较大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定为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为全院所有部门及人员。
(五)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八条
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医院职工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及其潜在隐患均应在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院办:医务部:后勤部(保卫):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
第九条
职能部门接到突发性公共事件报告的同志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或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迅速向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自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计算2小时内向学院及卫生厅报告。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由医院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医院新闻发言人,严禁其它人参与发布信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六)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
医院内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各自主管范围内最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将排在前五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作为重点,估计可能发生的情况,拟定应该采取的对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对相关人员实施培训。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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