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本
舞之恋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名称:新郑市舞之恋艺术培训中心。第三条:中心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中心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中心自愿接受新郑市教育局、新郑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心地址:。
第二章
中心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租用面积200m,分为大、中、小班。第八条: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中小学生业务舞蹈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理事会成员3人:由中心从业人员组成。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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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首届理事、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中心校长;
(二)
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中心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中心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分别是:赵静、赵妍洁。
第十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
(未完,全文共2801字,当前显示8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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