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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示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1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2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2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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