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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