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第四条回访教育权限
(未完,全文共828字,当前显示2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