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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操作说明

为了增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的可操作性,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与标准》(以下简称“指标与标准”),制定本操作说明。

一、评价方法及工作底稿概述

(一)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分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影响力的评价

(二)市场影响力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直接进行评定

(三)风险管理能力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通过填写3张工作底稿完成。

1、期货公司对《指引》中规定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进行自评,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一,期货公司自评表。此表以总分100分为基数,通过扣分的方式得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自评得分,此表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指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本充足情况、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安全的内容进行自评,

第二部分是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评价,具体指《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

第三部分是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评价,即期货公司是否存1在《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期货公司特殊事项的加、减分项目。

第四部分是对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是否存在《指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存在直接影响公司分类的重大事项的情形进行列示。该部分不进行计分,只须填写“是”或“否”,在最终确定期货公司分类时参考。

2、证监局根据《指引》及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对期货公司自评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做出调整,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二,证监局初审表

3、期货公司的最终评分由评审委员会在计算风险管理能力与市场影响力合计分并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期货公司是否存在《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存在影响期货公司分类结果需要直接调整分类的重大事项,最终确定期货公司的分类。具体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底稿三,评价结果表。

二、市场影响力指标的评价

市场影响力共四个指标,具体指标的计算公式及数据来源解释如下: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每交易日客户权益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当年交易日天数

(二)经纪业务利润,指期货公司期货代理业务取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手续费收入-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上述数据均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2利润表。

(三)利润总额,指期货公司评价期内经审计的利润总额,该数据直接取自评价期内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利润表

(四)净资产报酬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月均净资产。

三、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

(一)总体原则

1、就同一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多项监管措施的,按扣分分值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

2、就不同事项对期货公司采取同一监管措施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二)对《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等7个方面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说明

1、资本充足情况

(1)“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符合规定”。本款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风险监管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具体法规要求及扣分标准参见《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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