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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自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chifeng.offcn.com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

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布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呼市以高层次优秀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面优化呼市人才环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现代化首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在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力度,积极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呼市工作,为呼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范围:

(-)获得国内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三)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拥有技术含量高,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每年200万元,主要用于呼市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补贴、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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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四条在呼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硕士享受购买现有住房优惠10%的待遇。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在规定的住房面积内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补贴购房款(按上年末全市平均房价计算)的10%。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住房优惠条件的人员,在购买原单位分配住房时,在应享受面积标准内,可享受20%的购房优惠待遇;已享受10%优惠待遇购买住房的,由卖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退还10%的购房款。

第五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后,受聘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和受聘又退休的人员,以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前已经退休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购买现有住房优惠10%的待遇。

第六条购买住房符合享受上述优惠待遇人员,无论其现住何单位住房,在购买时均享受优惠待遇。

第七条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所在单位集资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再分配旧房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

第八条对学非所用、不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市人才服务中心以聘用、兼职等形式推荐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师、医生)在完成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任务后,可兼职为其它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鼓励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等形式向企业入股。

第十条建立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第二个月起在两年内每月增发1000元津贴;获得省、部、自治区级科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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