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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

我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他们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他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视。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

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

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2002年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5亿元。此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h以上者占29.2%,其中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h以上的占其总数的64.3%,工作超过50h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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