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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内采血的环境要求

血站采血未检验输血染病应赔偿

家居洛阳市涧西区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因患病于1992年11月住进洛轴医院进行治疗,手术进行中输血一袋。出院后不久原告即感到身体不适,1993年1月经洛专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丙肝,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肆万余元,均未治愈。

为此,受害人一纸诉状将洛轴医院和洛阳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洛轴医院对病员输血是手术需要,在整个手术及输血过程中,洛轴医院并无违规操作等过错,且所输血液来源合法,因此洛轴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输血是传播丙肝的主要途径,患者在未住院治疗前并无证据证明患者有丙肝,手术后不久即患丙肝,不能排除系输血而导致的。中心血站是采集血液的部门,负有采集健康血液的义务,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诉讼中血站未能证明其对所采血液进行过检验,由此可以认定,该血站的工作存有漏洞。其不但未尽到检验的义务,同时不能排除所采血液带有丙肝病毒的可能性。因此该血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血站赔偿受害人肆万肆仟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输血染病斩断大学梦举证不能医院被判赔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输血传染丙肝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被判令赔偿原告朱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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