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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了征管改革,区分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来进行税收界定,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了废止,相关操作按新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按差额征税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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