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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规定,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近期,一些从事货物联运企业的纳税人在进行涉税申报的过程中,来电咨询,为何其在从事联运业务所支付的分包费不予进行差额抵扣,同时也还有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地税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也为何得到抵扣认证。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对货物运输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了征管改革,区分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来进行税收界定,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了废止,相关操作按新办法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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