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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条例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解读

日期。2012-09-20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新条例),并于2008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予以颁布。按照规定,新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

1、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

2、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

3、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从形式上看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新旧条例均是17条,新条例共有2036字,比旧条例的1754字仅仅多了200余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

1、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

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只有五项。将“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项目删除了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应该删除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了。

2、增加了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规定

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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