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

第五条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非依上款规定,不得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行政领导人员兼任。

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前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行政方面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主席、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女职工中选任。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对职工所在的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查证属实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在收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工会。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招用职工和不签、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的同时报告工会。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职工实行有限期放假的,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者以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名单与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事先和职工协商,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未完,全文共4378字,当前显示14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