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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