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追溯制度
一、储存
第一条
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第三条
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第四条
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
第五条
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第六条
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
第七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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