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2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9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明确取消的交通规费管理职责。
(四)加强有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区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政综合管理。拟订自治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自治区地方海事工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国道、省道及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综合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指导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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