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下
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下)
——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
段胜辉
2012-02-2114:19:39
来源:《农村经济》2011年第11期
4.农民与企业交易。委托代理还是直接参与。
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而农民自身资金又十分有限,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会制约新农村的建设速度,因此,引入社会资本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成为必然。同样,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和农业的产业化运营也需要社会资本的参与。在农民与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资本交易的过程中,如何达成共赢的合约并保证合约的有效实施成为实践中必须面对的课题。
从交易本身来看,在参与新农村建设(或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企业作为一个统一的交易主体需要交易的土地面积往往较大,而作为交易对象的农户则数量众多且都只有少量的建设用地(或耕地)。由于企业和每个农户进行单独谈判和交易的成本过高,可能会使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实践中无论是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开发重建(联建),还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大规模流转,一般都由农村集体组织与企业进行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双方的交易盈余。
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可以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强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的控制,使集体易于剥夺农民个人利益,强化了集体组织成员权,弱化了农民个人入市流转的权利。[3]另外,农民和集体组织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委托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的链条越长,委托代理的成本就会越高。②此外,委托代理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管理者容易被“俘获”,将加大集体组织的运营风险。在由多个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更高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中,也会出现“投票悖论”或“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情形,出现企业的决策不能反映多数农民利益的情况。由于土地的集体流转规模较大,一旦集体组织或承租方的决策出现问题,农民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农民与企业直接交易会造成交易成本过高,但是,由集体与企业交易又会造成委托代理问题,如何在复杂的流转程序中平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的权利,将集体土地流转的主导运营权还权于民,真正实现还权赋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5.农村建设土地使用。因地制宜还是坚持原则。
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引入大量社会资金参与,但社会资金参与新农村建设是以获得利润为前提的。在成功的引入社会资金的案例中,都是通过引入企业进行土地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问题。这些成功的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多位于中心城市郊区或旅游资源丰富的农村,其建设用地进行旅游开发或商业发展的前景广阔。然而,拥有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农村毕竟只占少数,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大多数没有上述优势的农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是做好城乡统筹问题的核心。当前,参与成都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企业多数是从事旅游投资的公司,而为数众多、土地整理开发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公司却鲜有参与。究其原因,是当前对农村建设用地用途的严格管制的原则,即农村建设用地只能进行旅游开发或商业,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村建设用地用途的严格管制限制了土地可以利用的方式,降低了土地的价值,同时也使得区域内土地利用结构高度雷同化,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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