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并报省政府原则同意(苏政复[2003]16号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7号)精神,结合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目前我市市区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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