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至第十四条(点此进入),或进地址:http://work.china.alibaba.com/home/page/index.htm#channel=sns&app=aliblog&menu=myblogmanage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证人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其居住证无需换领。【释义】
本条是关于遗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情形的规定。
补领、换领居住证和的申报变更居住地址办理程序原则上与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办理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证期限的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是对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发放居住证具体时限的规定,鼓励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原则上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释义】
本条是关于居住证印制机关的规定。
为确保〘广东省居住证〙全省通用,实现居住证“一证通”,〘广东省居住证〙样式由省公安厅制定,并统一印制底卡,保管居住证密钥,各地进行个人化制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验居住证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有查验居住证的权力。考虑到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也授予其一定的核对居住证的权力。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押居住证均属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费用的规定。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所需费用理应由政府财政负担,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延期手续的,不需缴纳工本费,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这样也有利于减轻流动人口负担,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提高登记办证率,便于政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同时,由于流动人口个人原因遗失、损坏而要求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要缴纳工本费,这样也有利于促使流动人口妥善保管证件,避免遗失、损坏后要自费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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