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安全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大全
不安全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食品、餐饮、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保健食品)
目的: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杜绝不安全危害因素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从市场甚至消费者手中回收本企业生产的质量有缺陷或超过保质期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辽宁省葫芦岛市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应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在保质期内质量有缺陷的食品和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概念: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职责:
1、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2、运输办、统计办负责协助质检室制定食品回收计划。
3、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回收计划的审批,并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回收计划,每天向地方质监部门报告食品回收情况及处置情况。
4、质检室负责回收食品的检验及制定食品回收后的处置方案。
5、食品安全质量负责人审批回收食品的检验结果及食品回收后的处置方案。
食品召回级别: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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