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5]8号【发布日期】
1995-02-28【生效日期】
1995-02-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省委发[1995]8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1995年,全省农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践,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一、
一、稳定、完善、提高、发展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主体
(一)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省各地要对大包干到户后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进行一次清理和完善,原定的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承包合同应明确承、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要逐步为农户提供种籽、化肥、灌溉、机耕、防病灭虫、销售、资金、信息等系列化服务,定期检查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情况。承包方要积极完成承担的定购任务、提留统筹、土地和草原承包费、劳动积累工等义务。
(二)以承包、拍卖、租赁“四荒地”使用权为重点,搞好农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总的原则是“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明确发包权”。县、乡、村三级要按照所有权不变,只拍卖、承包、租赁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的要求,对“四荒地”进行实地勘查和统一规划。划定拍卖、承包、租赁区,分等定级,按级定价,确定年限,公开竞争,高价中标,签订合同,依法管理。拍卖、承包、租赁年限为30-50年,买方拥有经营自主权,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卖方同意,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让土地进入市场,但其用途仍应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在重新承包、拍卖、租赁时,可优先考虑原承包方。
(三)进一步落实完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牧区要把落实完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来抓,先行试点,再大面积推广。对草场资源要分等定级,以草定畜,按人或按一定的人劳比例实行承包。要加强草原建设管理,建立草原建设补偿制度,牧户要积极缴纳“三提五统”,参加劳动积累工。要限制超载放牧,搞好畜群防疫、良种推广、产品销售和加工等项服务,推动草原畜牧业的发展。
(四)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现有企业分期分批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界定股权,逐步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允许租赁、拍卖。对新上项目,要按照股份合作制形式,鼓励与城市企业联营、合资入股,实现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发展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通过相互参股,建立新的股份制企业集团。
切实搞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董事会负责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明确股东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合理地搞好利润分配、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坚持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省地县三级都要抓一批规范化试点,取得经验,全面推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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