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5]4号【发布日期】
1995-02-09【生效日期】
1995-0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
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委发[1995]4号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省委、省政府同意《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一、机构分类、名称和规格
省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厅、室,为正厅级;省政府工作部门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组成部分,称委、厅,为正厅级;一类为政府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称局、办,维持原规格不变,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称局、办,原则为副厅级。部、委、局、办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
二、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三定”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的主要职能和转变职能的具体措施;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分工及协调意见;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员分流的措施和需要相应调整的事业单位和公司等。
(一)定职能:
定职能是定机构、定编制的依据,是落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前提。先由进行“三定”的部门,将原有的职能及合并单位的职能逐条列出,加以分析,按照政企、政事分开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提出本部门的职能和主要职责。对不需要保留的职能进行调整、下放或转移,对与其他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先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协商不通或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编委办公室协调,对有关协调分工的一些重大问题,提请省编委会议审定,特别重大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定机构:
1、内设机构原则:省级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各部门职能配置的需要,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1)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只设处一级,若业务繁杂,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经编委批准,处下也可设个别业务科室。(2)从建立和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出发,要加强综合性职能处室,裁并专业性职能处室,压缩机关事务性处室。(3)进一步理顺政企、政事之间的关系,省级机关内部原则上不设同所属事业、企业对口的处室。(4)内部机构要合理设置,严格控制总量,理顺关系,逐步实现省级机关运行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的,要坚决裁并;职能相近的,要尽量合并;职能较少、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或归属到职能相近的机构。
2、内设机构限额和精简幅度
从调整内设机构的合理性出发,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级机关内部,承担业务职能的处室应不低于内设机构总数的70%;机关内处室的设置限额应以职责任务和编制总数为依据,分工不宜过细,机构不宜过多,一般10人左右设一个机构,5人以下原则不单设机构。省政府专业经济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30%左右,社会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20-25%,经济综合和监督调节部门精简15-20%。
3、对部分共性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1)为有利于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省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单设行政处。几个部门或部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一个大院办公的,后勤服务机构可由一个部门管理;省政府有关厅局集中办公的,如统办
一、
二、三号楼,可设事业性质的后勤服务管理机构,另行核定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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