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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禁令”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

(一)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

(五)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六)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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