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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禁令”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

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

(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

(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

(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

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

(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

(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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