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淮安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简捷高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决策、决定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决定而没有决策、决定,或者超越职权擅自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重要事项处理、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决定的;
(三)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决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咨询、公示、报批的;
(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规定的;
(六)违法违规设定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者前臵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七)其他决策、决定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导致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按照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五)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七)其他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实施或者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纵容、包庇的;
(三)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干扰、阻挠、对抗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投诉人、证人刁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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