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保密工作责任制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实施办法
第一条镇、村(居)、事业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开展保密学习、保密监督,模范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载体。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镇领导和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五)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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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