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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少公开、假公开,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

(四)接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的各种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费用、订阅报刊、购买图书资料或者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拉广告、无偿占用其财物等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二)违背服务承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十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的;

(十四)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和只提供部分服务或擅自减免收费的;

(十五)以各种名义吃、拿、卡、要,或者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十六)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者不如实开具票据的;

(十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或者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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