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DOC
违反作风效能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以及《阜康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阜康市违犯作风效能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方面的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含借调人员、公益性岗位)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依法治校、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防范、提升效能、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警示提醒;
2、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效能告诫;
5、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免职、辞退);
6、构成违犯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分类:
(未完,全文共1481字,当前显示4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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