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E4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7-18【生效日期】
2002-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7.18-实施日期:2002.10.01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1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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