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劳务关系三种容易混淆的关系概念介绍
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辨别劳动关系
下列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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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钟点工×理发店与新招用的学徒√台州学院与负责教学楼卫生的工勤人员√台州学院与正式编制的专任教师×某民办学校与聘用的教师小李√工商局与新录用的公务员小祝×医院与护士√某公司与新招用的大学毕业生小王√某公司与暑期实习生小李×某公司与聘用的兼职促销员台州学院大二学生小赵×某公司与返聘的工程师陆师傅×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2.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年龄条件:就业年龄——退休年龄
就业年龄。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后例外。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身份条件(排除以下几类)。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案例一学生兼职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兼职遭受不公平待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
2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安排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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