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食药监办检查城关地区自办宴席场所卫生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07]150号【发布日期】
2007-08-02【生效日期】
2007-08-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食药监办[2007]150号)
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确保建设质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西部地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西部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检查方案,组织项目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反馈投资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按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进展有关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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