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字号】
财社[2008]35号【颁布时间】
2008-2-3【失效时间】
【全文】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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