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使用档案,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企业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重要原始档案遵循“双人双控,共同管理”原则,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二、归档范围
1、行政类。行政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会议记录、规章规定、管理流程等;各类公文。本企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相关机构来往的批复;各类证照、证书。包括章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商标注册证书、企业和产品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等;各类固定资产资料。包括车辆所有原始证照、办公设备、仪器设备说明书、保修卡等;所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件;在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视频、光盘、录音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2、工程类。设计文件、图纸、招投标文件、造价、工程管理(变更、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工程验收、工程报批资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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