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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七)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产生的利息,于次年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八)协缴人员协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入,并按历年资金管理

(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离开本统筹地区的,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清算手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未办理转移或清算手续的,再次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十)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办理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费手续前后的实际月份数换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十一)在外地工作或居住1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参保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驻外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该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在已拨个人账户资金和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结余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十三)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1、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

2、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其他退休人员暂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其单位职工医保费一并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4、协缴人员在退休前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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