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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甲供材料问题

甲供材料如何缴土地增值税

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本文主要梳理甲供材料(设备)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关于甲供材料(设备)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进而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但无论是主张扣除,还是主张不扣除,政策依据都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归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装费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主张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营方式发生两部分,甲供材料(设备)就是自营方式发生的部分。主张不扣除的一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就是工程费,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争论的焦点是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界定,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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