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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甲供材料问题

转:关于“甲供材”营业税税收的探讨

2010-05-2510:16

在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也有一些朋友常与我就此进行过多次的沟通和探讨,本人在咨询了有关专家的同时也搜索了有关资料,谨供同仁们参考,但也需要大家的智慧去不断的完善,盼指教:

关于“甲供材”营业税税收的探讨

关于“甲供材”并入营业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可以说是从1994年税改之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就一直存在。对于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反响很大,基本建设单位业很有意见,就连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对税法的这一规定很不理解。由于面临这么多方面的不理解和不配合,目前在对于“甲供材”的税收管理上,税务部门遇到的困难也很大。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冷静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重新思考,从源头上发现问题,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我们不能因为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综述

为了更清楚的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先从基本建设单位对“甲供材”的会计核算谈起。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基本建设单位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计处理方式:

①“甲供材”领发出时,基本建设单位直接入工程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建筑工程(或在建工程)-----**工程,

贷。工程物资。

其处理依据有财会字[1998]17号《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有关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的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一xx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②基本建设单位在“甲供材”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预算价冲建筑施工单位的往来款。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或预付备料款),

贷。工程物资。

由于冲预付账款是按材料预算价,而转出的工程物资是按实际购买价,之间会存在差额,这类企业一般将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借记或贷记建筑工程(或在建工程)-----**工程,部分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设“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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