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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大全]

附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根据环保部《2014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交叉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一、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重点检查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站2014年第

一、二季度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档案资料,检查内容分4项: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全指标监测开展情况、报告编制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1、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

重点检查2014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计划)的制订情况。

①检查是否制订完整的监督监测方案并由地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

②检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方案中应列出所辖各国控企业全年开展监督监测的点位、全指标监测计划、监测频次、监测结果报送和公开计划等;

2、监督监测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各地市2014年上半年开展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的质量,包括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分析测试记录的规范性、质控情况、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①现场采样记录的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现场采

1样记录,检查现场采样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监测现场工况的记录,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有仪器校准记录;

②分析测试记录规范性:抽查5家国控企业监督监测分析测试记录,检查各监测项目是否均有原始记录,各记录中是否存在随意涂改痕迹,是否按质控要求测试并记录平行样、加标回收样、密码质控样监测结果;

③质控情况记录:检查每季度监督监测任务下达时是否有明确的质控措施,监督监测完成后是否编制质控情况统计表或报告;

④全指标监测。检查2014上半年是否按照监测计划完成一次全指标监测。

3、报告编制

重点检查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及时性、各地市监督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情况、监测结果评价的准确性。

①各国控企业监督监测结果报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检查各市级环境监测站是否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各国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报送内容是否完整。

抽查5家国控企业,根据原始记录、监督监测数据报告单等档案,检查是否于监测完成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至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监测日期、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结果、执行标准、标准限值、是否达标、超标倍数等;

②各地市监督监测季度报告编制情况:检查是否编制2014年第一季度监督监测季报、第二季度监督监测季报;

③监测结果评价的准确性:抽查2014年第

一、二季度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检查报告是否三级审核、监督监测执行标准是否选用正确、监测结果评价结论是否准确

4、信息公开及时性和完整性

重点检查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应满足《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的公开时限、公开内容。

①及时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②完整性。应公开的内容包括各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应公开未监测原因。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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