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
外国人与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5-11-25【实施日期】
2005-11-25【发文号】
粤劳社〔2005〕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权限
(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监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队驻其他地级以上市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签发就业证和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办事窗口,接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申请。
此前关于台、港、澳居民就业权限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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