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30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一中“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及附件二中“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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