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4.1组织机构
4.1.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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