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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