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1997]85号【发布日期】
1997-11-05【生效日期】
1997-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
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7]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参加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间完成。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日。试用期满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培训者,不得任职定级,仍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待补考或培训合格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定级。
第七条第七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而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任职培训不合格者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含称职)档次。
第八条第八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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