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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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