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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对会展业的影响及应对

“营改增”的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半年后,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

71号的要求,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由于浙江省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本文试根据国家已出台及上海试点的政策,结合绍兴本地企业的特点,对本次税制改革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解读,帮助企业更合理的理解并运用政策,达到合理减税的目的。

一、政策关健点

1、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

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试点时间。浙江省(含宁波市)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3、增值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计税方式。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针对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企业,对试点地区内的可以提供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按规定抵扣,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可以按原扣除方法扣除。

6、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其他征管范围不变。

二、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试点范围内的试点行业的企业均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除特别说明外,这此企业均适用此前发布的增值税有关政策。营改增后,主要注意点有以下几点:

(一)运输企业、广告、旅游公司等原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1)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还是可以一样扣减,以扣减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对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支付时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相当于扣减了所支付的款项;

小规模纳税人。仅就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公司,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他类型的公司则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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